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22民初5074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对原告梁某、张某与被告周某、张某1、房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青0122民初507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4)青0122民初507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页第二行“审判员***”补正为“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