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81民初3070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