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信隆安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789号之一
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文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75857379H9(1-1)。
法定代表人:江鸿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春,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信隆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7号万邦国际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31714052X0
法定代表人:郝栋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贾扬志,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信隆安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贾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40000元,并于2022年6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敏杰
审 判 员 马苗苗
审 判 员 江海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慧子
书 记 员 朱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