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8159号
原告:上海申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绥宁路8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13465398XL。
法定代表人:姚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翠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75857379H。
法定代表人:江鸿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申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申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申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申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上海申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芳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郁晓枫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8159号
原告:上海申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绥宁路8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13465398XL。
法定代表人:姚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翠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75857379H。
法定代表人:江鸿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申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申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申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申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上海申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芳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郁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