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4126号
原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楚店镇S202西侧王大庄路北侧66号。
法定代表人:何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冉,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宇,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文州路。
法定代表人:江鸿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春,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雨辰,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2元,由原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