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4862号
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文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75857379H。
法定代表人:江鸿超,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春,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雨辰,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华信隆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7号万邦国际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31714052X0。
法定代表人:郝栋霞,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信隆安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徐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