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连云港市水利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中兴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水利局、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