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市水利局、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连云港市水利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中兴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水利局、邳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