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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衢常商初字第380号 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常 山县天马镇桃园小区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农民,住 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簧岸村浮桥头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 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 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 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