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2民初1854号
原告:王某,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赤峰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赤峰某甲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赤峰某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