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2民初1854号 原告:王某,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赤峰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赤峰某甲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赤峰某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