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404民初5716号 原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南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平双公路西、林东路东水榭花都C公馆2号楼1-103、104房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人员人身伤亡赔偿金12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误工费1.8万元;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30日,原告永成公司雇佣的工人***自原告承建的赤峰市元宝山区2018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新景四季小区项目施工过程被大模板砸伤,随即被送往赤峰宝山医院检查后转至上级赤峰市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46天病情好转后出院。原告永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处为***投保了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伤亡残疾赔偿金,保险金额为每人限额30万元及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第二十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对发生致伤、残疾或者死亡的雇员赔偿范围包括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及保险单特别约定包括雇员的误工赔偿。现***经赤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六级,根据合同约定应赔偿相应费用,然与被告多次沟通后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保险金额。故请判如所诉。 被告紫金财保公司辩称,1.本案已超诉讼时效,案涉保险合同《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条约定: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案涉事故发生与2020年9月30日,至起诉之日止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2.依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7)条约定,原告需先提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3.原告主张的3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保险合同《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6)款约定: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不负赔偿责任。4.答辩人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人员伤亡赔偿金12万元。《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伤残等级的赔付比例有约定,本案中伤残6级是按照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的25%进行赔付,即75000元。5.误工费需审核住院病历,以***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准。6.本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永成公司承包了赤峰市元宝山区2018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新景四季小区项目工程,并于2020年5月19日在紫金财保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保单载明工程名称为赤峰市元宝山区2018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新景四季小区春华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险信息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特别约定误工费每人每天赔付100元,免赔5天,每次以180天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不超过180天;残疾赔偿金按照约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计算。2020年9月30日,永成公司的雇员***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被砸伤右腿,同日到赤峰市医院住院治疗246天,住院医疗费共计17.75万元。赤峰市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赤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于2021年12月31日鉴定***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并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仲裁调解书,约定原告永城公司向***支付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损失合计26万元。 另查明,《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的附件伤残赔偿比例载明,六级伤残赔偿比例为40%。原告的工作人员自2022年1月17日便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保险事宜,向其提交了报险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紫金财保公司向原告永成公司承保了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则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即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案外人***发生的意外事故符合被告所承保范围,故被告紫金财保公司应按约定在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诉讼时效中断。案涉事故发生后,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原告多次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就事故的理赔事宜进行沟通,诉讼时效中断,故对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抗辩***发生的医疗费构成其免责情形,但其对于原告所举***发生的医疗费项目,未指出那些项目超出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所诉各项保险金符合原被告约定情形,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故责任医疗费用保险金30000元、人员人身伤残赔偿金120000元、误工费18000元,合计1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