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2民初6168号
原告:***,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桥南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中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鑫刚房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中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