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2民初7071号
原告:***,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内蒙古中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鑫刚房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红星路西门街北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中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