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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毅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1120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负责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2026年5月20日,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