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8民初5725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