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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有限公司、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2民初2773号 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隆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陈某。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