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2民初2773号
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隆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陈某。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