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112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福建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3日解除。2.判决某甲公司、华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108000元。3.判决某甲公司、华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300元。4.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42300元。5.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6.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护理费3800元。7.判决某甲公司、华某公司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8.判决某甲公司、华某公司向***支付医疗费1977.59元。9.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3日,***入职某甲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受某甲公司安排前往华某公司承建的长乐区“三馆三”项目工地工作,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00元/天,某甲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华某公司亦未进行项目参保。2021年11月27日,***在“三馆三”项目工地上班,站在平板上搬梁作业时不慎摔伤。经***申请,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7月31日作出福州市(长乐区)认定工伤[2022]5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榕劳鉴伤字2022年2766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因此次工伤致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基于上述事实,***向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榕航劳仲案[2022]1569号《裁决书》,***对该裁决书不服,故提起本案之诉。1.***与某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9月3日解除。因某甲公司未依法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于2022年9月2日通过EMS快递向某甲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某甲公司于2022年9月3日收悉,此系***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则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9月3日解除。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次日解除是错误的。2.某甲公司、华某公司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为400元/天(合12000元/月),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000元/月×9个月=108000元。因某甲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华某公司未进行项目参保,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某甲公司、华某公司承担。3.某甲公司、华某公司应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300元,某甲公司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0元。首先,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5.81岁﹣60岁)×0.2×8460元]=42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为[(75.81岁﹣60岁)×0.2×8460元]=42300元。因某甲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华某公司未进行项目参保,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某甲公司、华某公司承担。其次,仲裁委认为因***与某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故未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某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虽然***与某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伤愈后仍有再就业的可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救济对象不应限于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而应广泛关注仍有劳动能力的超龄人员。因此,仲裁委裁决未支持***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错误的。4.某甲公司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工伤被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则某甲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5.某甲公司应向***支付护理费3800元。***因工伤住院治疗19天,期间某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派员护理,故其应当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具体为:200元/天×19天=3800元。6.某甲公司、华某公司应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某甲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华某公司未进行项目参保,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某甲公司、华某公司承担,具体为:30元/天×19天=570元。7.某甲公司、华某公司应向***告支付医疗费1977.59元。***因工伤前往长乐区某某等治疗,共垫付医疗费1977.59元,因某甲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华某公司未进行项目参保,导致医疗费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则某甲公司、华某公司应向***支付医疗费1977.59元。8.某甲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因某甲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于2022年9月2日向某甲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某甲公司于2022年9月3日收悉。***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符合第四十六条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则某甲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为:12000元×1个月=12000元。
某甲公司未应诉、答辩。
华某辩称:1.华某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某甲公司;2.***提交的证据中6、7、9中自认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劳动仲裁的认定是正确的,华某公司认为应当予以维持。
***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某甲公司企业信息、华某公司企业信息、福州市某某医院疾病证明书、福州市某某医院出院记录、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22]5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榕劳鉴伤字2022年2766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福州市长乐区医疗费发票及清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快递投递记录、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榕航劳仲案[2022]1569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华某公司对***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某甲公司与华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3日,***进入某甲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某甲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后,***受某甲公司安排前往华某公司承建的长乐区“三馆三”项目工地工作,2021年11月27日,***在该工地工作时因在离地1.5米高平板上施行搬梁作业时不慎滑倒落地而摔伤。***受伤后被送往福州市某某医院治疗,后于2021年12月16日出院。2022年7月31日,经***申请,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作出福州市(长乐区)认定工伤[2022]5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8月12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榕劳鉴伤字2022年2766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因此次工伤致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随后,***作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第三人华某公司之间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向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榕航劳仲案[2022]1569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200元;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298.35元;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4800元;五、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六、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2850元;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977.59元;八、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事项。***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某甲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工资数额、***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各项目及标准的认定、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华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五个问题。
第一,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日期认定,本院认为,***于2021年11月27日受伤,经鉴定,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即停工留薪期至2022年5月27日,而***自受伤后未再返回某甲公司处工作,双方事实上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应认定至停工留薪期满次日即2022年5月28日解除。***以某甲公司于2022年9月3日收到其单方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3日解除,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第二,***的工资数额认定问题直接涉及到其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主张其工资为每月12000元,虽然用人单位某甲公司未举证未应诉,***自认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既不提供该劳动合同,也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其该主张,为此,本院依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工资为每月8460元。
第三,***所受伤害已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院依据在案有效证据及法律法规等规定,就***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核定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情已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6140元(8460元×9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据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定为42300元[(75.81岁﹣60岁)×0.2月/年(5个月)×8460元];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劳动能力鉴定作出时,***已超过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再就业对象,已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保护范畴,故不应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3.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部门鉴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据此核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为50760元(8460元×6个月)。
4.护理费。
***住院治疗19天,但未提供护理费支出凭证,护理费标准依法可依照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居民服务、修理或者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7827元计算,据此核定护理费为2489.62元(47827元/年÷365天×19天)。
5.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住院治疗19天,伙食补助费标准可依照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核定为950元(50元/天×19天)。
6.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张其垫付医疗费1977.59元并提供了相关医疗票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因用人单位某甲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故前述1至6项均应由某甲公司支付给***。
第四,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中,***受伤后未再返回某甲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停工留薪期满次日解除,该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院对***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第五,关于华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在案证据已充分证实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系某甲公司,华某公司只是某甲公司的发包方。***主张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主体为某甲公司,与华某公司无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28日解除。
二、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140元。
三、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300元。
四、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0760元。
五、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护理费2489.62元。
六、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伙食补助费950元。
七、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医疗费1977.59元。
八、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