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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658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该院工作人员。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28元(原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132.56元),减半收取566.28元,由原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66.2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