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324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报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长乐区。
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建设路54号,经营场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36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永安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门路155号建发央墅L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584143888。
法定代表人:郑新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媚,女,1991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以涉案工程款由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为由,而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永安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涉案工程款由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为由,而提出对***、永安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永安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