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3584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建设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36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永安兆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永安市东门路155号建发央墅L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50481075026256N。
法定代表人:郑新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兆顺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以与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就本案欠款事实进行确认由,而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永安兆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就本案欠款事实进行确认由,而提出对永安兆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永安兆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邓 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