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02民初12496号
原告:吉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蒂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吉林蒂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吉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