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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9民初3611号 原告:河南省某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河南省某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某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某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某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4元,由原告河南省某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