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4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娟,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延长线宏财投资大厦写字楼21-24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盘州市宏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延长线宏财投资大厦写字楼21-24楼。
法定代表人:**圆。
被申请人:盘州市***旅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延长线宏财投资大厦写字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宏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旅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贵州宏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宏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旅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贵州宏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914212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及向本院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2)京01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宏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旅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贵州宏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为109142125元。上述裁定作出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宏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旅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后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2)京01民初4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盘州市宏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旅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2)京01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相应调解事项,该调解书现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期间,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院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盘州市宏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旅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现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宏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旅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故对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宏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旅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XXX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盘州市宏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盘州市***旅产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力
审 判 员 徐 冰
审 判 员 杨 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