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4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李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芹,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国际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中针对***以下核心诉请认定事实不清。***系意大利项目营销经理,一审判决应认定***作为该项目团组负责人的角色和职责,***多次以团长的身份带队前往意大利、瑞士执行工程项目商务和技术谈判。意大利项目签约奖和效益奖即是***工资报酬中绩效工资,不应克扣及拖欠。关于***个人奖金所占比例,任何一个公司均不可能直接将个人的名字及奖金具体分配比例直接写入其下发的通用绩效薪酬制度。***意大利项目具体奖金分配权限和分配比例是通过***在公司绩效薪酬制度中承担的某个项目营销经理角色和规定的具体职责来约定,该分配比例是由双方均认可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市场营销考核激励办法》《中铝国际市场开发部市场营销激励奖金内部分配办法》相关条款予以明确。中铝国际公司市场开发部针对每个项目确定一名项目营销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的市场开发、奖金额度计算和本部70%绩效奖金的分配,***作为意大利项目营销经理和项目负责人完成了奖金额度计算、申请和审批任务,有权获得总奖金额的70%。中铝国际公司可以在审核绩效工资的计算和分配中质疑、质证,双方是平等而坦诚的,不能摒弃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绩效薪酬制度和分配流程,置公平于不顾,单方选择直接召开党委会和总裁会违规决策,甚至用会议决议代替预设的绩效薪酬制度并完全剥夺了***作为项目营销经理在绩效奖金分配流程中的具体职责,滥用手中的审批权,违背诚信和契约精神,导致本应2019年11月兑现的第一笔绩效工资和2020年1月就该兑现的第二笔绩效工资一直拖欠至今。宗某无权分配、申领意大利项目奖金,更不能因为其对项目支持大小影响***作为意大利项目营销经理个人绩效工资的构成和绩效奖金的分配。意大利项目是中铝国际公司包括总裁宗某及市场开发部负责人杨某在内,同期不看好业主实力和项目合作前景,甚至决定不愿意继续投入资源跟进的情况下,***作为欧亚大区负责人、土耳其代表处首席代表、意大利项目营销经理坚持并极速深入跟进,通过完全竞争的商业环境并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进行开发和独立承揽。关于汇率,其计算参数已被多个部门批准,故应以1美元兑换人民币6.8859元的标准计算。预期利润并非3350万人民币,而是21 360 914万美元,预期利润与出口退税并非一个概念。关于***第二项至第十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没有就上述诉请的具体法律使用、待证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庭审中没有全面依照法律、法规审查证据和查明事实,判决中也没有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文。***的请求完全属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相互间具有依附性,完全具有不可分性的基础和条件,明显不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
中铝国际公司辩称及诉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及***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判决没有准确、合理适用中铝国际公司项目市场营销激励办法。中铝国际公司提交了三年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数据,最高年薪为69万,故一审判决对***高额取酬是对国企制度的一个错误适用。双方对于激励办法、奖金发放的流程都是认可的,审批权最终在公司领导。***2019年7月提交的奖金申请表没有审批通过,公司要求市场部重新核算奖金。意大利项目是中铝国际公司第一个跨国重大项目,金额很高,对于奖金分配重大事项,按照要求应该履行三重一大的审批原则。公司最终确认了可兑现的奖金额为143.2万元,市场开发部可兑现的奖金为114.56万元。符合中铝国际公司奖金分配方案,程序合法合规。意大利项目是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介绍的,并未设置营销经理,中铝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在该项目中是联络代表,并非项目负责人,其负责行程安排、机票预订、会议纪要的起草等行政性事务。一审法院没有查明***的身份。一审判决分配的比例是中铝国际公司在仲裁审理中对针对调解所做的妥协,一审法院据此推定奖金分配,严重背离了事实。中铝国际公司对奖金的分配有决策权,有权对激励办法中的系数进行初步拟定,但最终选择权和决定权均在中铝国际公司。K1值的选择机制的设置正是公司在工资分配上按劳分配为原则、坚持效益与公平相统一的体现,该自主用工权和管理权应得到尊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无需支付***签约奖和效益奖2 640 992.41元。
针对中铝国际的上诉请求,***的意见为:不同意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作为意大利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营销经理,在该项目中承担的角色是有大量证据支持的。中铝国际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该项目设置了负责人。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铝国际公司支付:1.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一笔绩效工资5 402 742.3元(签约奖80%+效益奖90%);2.逾期未支付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一笔绩效工资产生的利息178 472.94元;3.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二笔绩效工资1 282 660.74元(签约奖剩余20%);4.逾期未支付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二笔绩效工资产生的利息29 394.31元;5.按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一笔绩效工资金额的100%标准加付赔偿金5 402 742.3元;6.按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一笔绩效工资金额的25%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 350 685.58元;7.按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二笔绩效工资金额的100%标准加付赔偿金1 282 660.74元;8.按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二笔绩效工资金额的25%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320 665.19元;9.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三笔绩效工资(效益奖最后的10%)46 900元,并于项目实施完成后发放(该项目现还未完成);10.停止侵害名誉权、荣誉权,书面赔礼道歉,弥补精神损失并消除影响。
中铝国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铝国际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3 599
027.1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4年3月4日入职中铝国际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5月8日,中铝国际公司签署了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以下简称意大利项目)的合同,该项目是中铝集团介绍给中铝国际公司的项目,且该项目为EP项目,合同额为1.025亿美元,中铝国际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第一笔款项的金额为1100万美元,2019年5月8日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6.7596,2019年5月17日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6.8859。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市场营销考核激励办法(试行)》规定,第二条适用对象:适用于公司本部独立承揽或本部与成员企业合作承揽项目的市场开发团队;第四条职责分工:(一)市场开发部负责项目营销奖计算、申报。(二)财务部对收款情况进行审核。(三)安全生产管理部对合同金额、兑现系数及项目毛利率进行审核。(四)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营销奖核定、报批。(五)纪检监察部负责就申报核定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薪酬构成:公司从事国内、外市场开发人员的薪酬由岗位工资、签约奖、效益奖组成;第六条岗位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担负的岗位工作职责以及岗位要求的能力素质等核定。岗位工资按月发放,并用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员工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公司将相应调整其岗位工资标准。公司本部从事项目市场开发人员的岗位工资,按现行薪酬标准的80%执行;第七条签约奖:(一)单笔签约奖,单笔签约奖以落地实质性合同额为计提基数。签约奖=合同额×K1×(1+a),K1为合同额奖励系数,针对国际10亿以下的项目,计算标准如下:工程施工类为2‰,设计咨询类为14‰,装备制造类为6‰。注:···4.对于海外EP\EPC类项目可分别计算设计、装备和工程施工K1值,或按照工程施工类整体计算K1值。a为调整系数;第八条效益奖:效益奖=预期利润×效益奖励系数K2。投资类或垫资类项目,K2为1.5%;其他项目,K2为2.5%;第九条营销人员年总薪酬=基本年薪+签约奖×80%+签约奖×20%×(公司年度实际合同额/公司年度目标合同额)+效益奖;第十条奖金申报与审批:(一)签约奖,收到第一笔预付款或工程款后,预兑现奖金额度的40%,如工程没有出现停建、缓建等情况,在第一笔奖金兑现后的6个月内兑现奖金额度的40%。(二)效益奖,本部或成员企业对项目部(项目公司)的《绩效考核责任书》明确项目利润或费用控制基准,且收到第一笔预付款或工程款后,预兑现奖金额度的50%;如工程没有出现停建、缓建等情况,在第一笔奖金兑现后6个月内兑现奖金额度的40%;项目竣工结算后项目如没出现亏损,则兑现剩余奖金。(三)项目市场开发团队将奖金申请及计算情况报送市场开发部,经公司财务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后,送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核定。(四)原则上,总体审核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奖金兑现:(一)分配原则,奖金分配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1.营销人员:100%;2.非管销人员不能参与奖金分配。(二)奖金兑现,1.奖金分配办法由市场开发部另行制定,提出分配方案后报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发放。2.由公司本部主导的项目(成员企业提供项目信息或协助运作),本部与成员企业奖金分配比例为80%:20%···4.签约奖日常按照80%兑现,剩余20%在次年公司年度合同额完成情况确定后清算发放;第十二条内部协作:(一)为发挥公司整体优势,有效整合资源,公司所属企业将跨地区的工程信息提供给兄弟企业的,若项目中标,接受信息的单位应向信息提供单位支付一定的内部协作费。(二)若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信息可靠,并协助进行跟踪、投标报价直至签约的,其内部协作费按照签约奖的20%确定,由合同实施单位支付给协作单位。(三)内部协作费另行支付,进入项目成本。内部协作项目需报备市场开发部,由其配合公司纪检监察部监督执行。双方认可真实性的《中铝国际市场开发部市场营销激励奖金内部分配办法(试行)》规定,一、分配原则:按照中铝工人字【2019】185号文《中铝国际项目市场营销考核激励办法(试行)》进行奖金的计算和申报,部门的内部分配要充分体现市场开发激励导向作用,多劳多得、公平分配。二、分配范围:(一)参与分配的项目必须是本部市场开发部营销人员自主或为主开发的项目。(二)参与分配的人员为营销人员,包括:1.本部市场开发部市场管销人员。2.成员企业配合本部进行市场开发的营销人员。三、分配方法:1.每个项目确定1名项目营销经理,对于大型项目,根据营销经理工作需要组建项目开发小组(原则上获取第一手项目信息者为该项目的营销经理,公司获取的项目信息由部门统一协调安排)。2.项目营销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的市场开发工步,并负责奖金额度计算(附带计算过程),填报奖金申请单,完成奖金(为总奖金额,包括本部市场部营销人员奖金和配合单位奖金)的申请批复流程。3.奖金额的70%由项目营销经理负责分配,其中50%分配给公司本部市场开发部的营销人员,20%分配给参与项目开发的成员企业营销人员(若无成员企业参与,则该部分奖金计入本部市场开发部的营销人员奖励)。奖金额的30%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调节分配,根据营销团队及各员工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调节分配。四、分配流程(总体分配流程图显示有项目开发人填报奖励申请表→部门主管负责人核定→报财务部、工程部核定→报人资部核定→报公司领导批准→确定可分配奖金额度→制作奖金分配表→公司领导审批→报人资部发放奖金),第一步:市场开发部负责人确定项目营销经理,由项目营销经理负责筹建项目营销团队,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工作。第二步:项目营销经理或分部负责人汇报主管领导,确定申请项目的合规性,主管领导确认后,由项目营销经理负责项目的奖金额度的计算及各申请材料的制作。第三步:项目营销经理将申请材料报各分部负责人商议并审核。第四步:项目营销经理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送相应部门核定,若有问题,再商分部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修改后重新送审。第五步:项目营销经理或分部负责人将申请表报领导审批,若有问题,再商议修改后重新送审,直至完成审批流程,确定项目营销奖金额度。第六步:制作奖金分配表。项目营销经理根据本办法制作对应分配部分的奖金分配表(样表见附件1),签字后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任务分配和其他情况,制作对应部分的奖金调节分配表(样表见附件2);根据前两表,由部门负责人汇总制作最终的奖金分配方案(样表见附件3)。第七步:最终的奖金分配方案表经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签字后,由项目营销经理或部门负责人送人资部发放奖金,部门做好存档和统计工作。双方均认可意大利项目的签约奖计算方法为合同额×k1×(1+a),其中a为1.71,效益奖为预期利润×k2,k2为2.5%。意大利项目由中铝国际公司本部主导,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院)参与,本部与沈阳院奖金分配比例为80%:20%。双方认可真实性的《意大利PortoVesme电解铝厂复产EPS总承包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甲方为中铝国际公司,乙方为沈阳院),约定出口退税目标335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现金流等指标划归乙方(出口退税除外),计入乙方绩效考核指标内;项目实现的利润(不含出口退税)100%归乙方所有,项目出现亏损(不含出口退税)也相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暂扣乙方3350万(在甲方与乙方直接签订的该项目分包合同下)作为甲方出口退税抵押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该抵押金按实际退税金额抵减;项目结束后,该抵押金未抵减完的部分归甲方所有。
***主张其系意大利项目的营销经理,在项目策划阶段、项目跟踪阶段、合同价格谈判阶段、合同谈判阶段、合同签约阶段、合同生效阶段、合同实施阶段、项目绩效工资申报与兑现阶段均承担着角色和任务,按照中铝国际公司的相关规定,其应享受该项目的签约奖和效益奖,其所主张的绩效工资实际就是指签约奖和效益奖。意大利项目的合同额为10 250万美元,项目营销团队总的绩效奖金12 289 828元,第一次申请兑现的绩效奖金9 915 612元;第二笔递延兑现的绩效奖金2 374 216元。按照本部主导项目合同签约原则,中铝国际公司市场部营销团队与所属成员企业沈阳院项目营销团队绩效奖金分配比例为80%:20%,中铝国际公司市场部项目营销团队第一次应申领的绩效奖金7 932 489元,沈阳院第一次应申领的绩效奖金1 983 122元。其作为中铝国际公司市场部派出的唯一项目营销经理直接负责市场部项目营销团队总金额的70%的分配,中铝国际公司市场部的负责人根据项目营销团队及各员工工作情况,负责市场部项目营销团队总奖金30%的调节分配。2019年7月19日,其作为项目营销经理和经办人组织完成绩效工资兑现的审批流程,2019年7月25日,时任总裁宗某做出与事实不符的审批意见,2019年11月26日才返还其绩效工资申请表原件。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3月12日,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绩效工资沟通未果。2020年3月12日,中铝国际公司召开党委会和总裁会专门研究了绩效工资兑现金额,以会议决议的形式直接决定兑现项目营销团队总奖金143.2万元,本部占80%,沈阳院占20%,其曾要求公司出示并公开书面的会议纪要、绩效工资计算依据和计算办法,但公司拒绝其参会及出示上述材料。***主张意大利项目合同总额为10 250万美元,汇率按照2019年5月17日第一笔到账款时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6.8859进行核算,合同额中580万美元为设计咨询费,其对应的K1值为14‰,剩余9670万美元对应装备制造类,K1值为6‰。其之前在做国际项目营销激励兑现申请和仲裁阶段做了妥协,在核算效益奖时预期利润按照出口退税3350万元人民币计算的,但是其现在认为预期利润应按照2136.0914万美元计算,意大利项目测算的利润率为23%-26%。综上,中铝国际公司应支付其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一笔绩效工资5
402 742.3元(签约奖80%+效益奖90%)、逾期未支付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一笔绩效工资产生的利息178 472.94元、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二笔绩效工资1 282 660.74元(签约奖剩余20%)、逾期未支付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二笔绩效工资产生的利息29 394.31元、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一笔绩效工资金额100%标准的赔偿金5 402 742.3元、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一笔绩效工资金额25%标准的经济补偿金1 350 685.58元、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二笔绩效工资金额100%标准的赔偿金1 282 660.74元、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二笔绩效工资金额25%标准的经济补偿金320 665.19元、意大利维斯梅铝厂重启项目第三笔绩效工资(效益奖最后的10%)46 900元;停止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弥补其精神损失并消除影响。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多份出国任务批件、出国(境)人员名单、内部工作报告审批单、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意大利项目沟通电子邮件、国际项目营销激励兑现申请、微信记录、《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办法》等予以佐证。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的出国(境)人员名单显示出境人员为8人,张某为中国铝业公司总部副总经理,对外身份为团长,另外7人对外身份均为团员,其中包括中铝国际公司副总裁畅某及中铝国际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其余5人为沈阳院的人员;2018年3月11日的出国任务批件所列名单为4人,团长宗某为中铝国际公司的总裁,另外3人为团员,包括中铝国际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杨某、高级业务经理***;另外的出国报批件显示***多次因意大利项目出访意大利。《葛某董事长会见赛德合金公司董事长XXX会谈纪要》显示“张某表示,中铝集团希望赛德合金公司加快维斯梅港电解铝厂复产项目的推进工作,并指定中铝国际***先生为该项目己方负责人和联络人。为加速推进该项目,指定中铝国际前期配合赛德合金公司积极展开该项目复产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工作。赛德合金公司同意指定联络人,针对具体的项目进行更加深入的接触和研究。赛德合金公司确定的联络人为袁某先生”。与杨某1的微信记录显示,2020年3月3日,杨某1发送“奖金的计算书发我”,***发送了国际项目营销激励兑现申请表的excel表,显示“奖金计算:签约奖【设计咨询类(580万美元)+装备制造类(9670万美元)】+效益奖(3350万元人民币)”“设计咨询签约奖=合同额(580万美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8859)*0.014*(1+1.5146)=140.6001万元;装备制造类签约奖=合同额(9670万美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8859)*0.006*(1+1.5146)=1004.6327万元”“效益奖=本部预期利润(3350万元人民币)*0.025=83.75万元”“本次申请发放的总奖金=项目总的签约奖奖金*0.8+项目总的效益奖奖金*0.9=991.5612万元”,还有一个表格为意大利维斯梅电解铝厂EPS项目营销团队奖金分配表,该表显示本部营销人员分配(总额)比例为5 552 742.3元,***5 402 742.3元,朱某等三人每人50 000元。国际项目营销激励兑现申请显示***作为经办人曾申领市场部相关营销团队奖金793.2489万元,经办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审核意见处均载有签名、财务部审核意见显示“5月17日已收到第一笔预收款1100万美元。回单附后”、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显示“符合兑现条件,建议兑现”、财务总监审批显示“同意”、总裁审批显示“根据项目承接和实施的实际情况,总奖金额度应重新计算。建议总部营销团队占比30%,由总部发放。沈阳院团队占比70%,由沈阳院负责发放”、董事长审批处未签字。《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办法》显示“境外工程项目承包业务类型划分为前期咨询、设计、EPC(含EP、EPCM)、施工总包···境外工程项目的利润率要求。咨询设计类项目不做利润要求,EPC类项目毛利率不低于10%···”。中铝国际公司则主张意大利项目是中铝集团介绍的项目,因此意大利项目没有设营销经理,杨某作为负责人整体牵头,***负责联络,很多人员均参与该项目,虽然合同总金额为10 250万美元,但合同双方口头约定16 980 520美元为风险预留金,故合同有效金额为85 519 480美元,但合同的金额是待定的,固定部分为85 519 480美元,如果有增项,合同金额会增加,如果没有增项,会将风险预留金退回对方,另外意大利项目是中铝集团提供的信息并全程支持,因此需要将20%的签约奖作为内部协助费用支付给中铝集团。签约奖为有效合同金额85 519 480美元*6.82的汇率(2019年5月8日合同签订日与2019年5月17日第一笔款项到账日的美元/人民币汇率平均值)计算,美元/人民币汇率的取值亦是按照其公司的惯例执行,对于海外EP或者海外EPC项目,根据《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市场营销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第七条,其公司有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按照设计、装备和工程施工分别计算,也可按照工程施工类整体计算,K1计算方式的选择机制设计是公司在工资分配上体现按劳分配为原则,坚持效益与公平相统一的体现,通过K1计算方式的选择调节过高不合理的奖金,因此其公司按照工程施工类整体计算K1为2‰。效益奖为预期利润(按照专项考核责任书核定的出口退税保值)3350万元*K2(2.5%)=837 500元,意大利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第三条规定,利润、亏损由乙方沈阳院承担,其公司的利润也仅有出口退税3350元人民币。第一笔应兑现的签约奖比例为40%,效益奖的比例为50%,因第一笔没有兑现故不满足第二笔兑现的条件,且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的状态,按照意大利项目的预分配方案,***所占的营销团队分配比例为30%、部门协调分配比例为1.33%,故本次***应分的奖金共计44.87万元。中铝国际公司系国有企业,其工资奖金分配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多种形式的监督,在职工工资分配上必须遵守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原则、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必须调整不合理的高过收入,可分配的奖金额度按照公司制度经公司领导批准,如有问题,需再商议修改后重新送审,直至完成审批流程方可确认可分配奖金额度,***所提方案并没有审批通过,公司方案已经根据“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进行了确认,公司的奖金分配方案合法且合规。为证明其公司的主张,中铝国际公司提交了《中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显示有“公司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策···(二)经党委会前置把关,由总裁会审议决策的事项···22.公司重大劳动用工、工资总额分配、成员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兑现方案”,还规定会议程序、议事纪律、会议记录等内容)、《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显示“第十一条以下事项,经党委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由总裁办公例会审议决策:···公司重大劳动用工、工资总额分配、成员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兑现方案”,还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等内容)、中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例会纪要(均确定意大利项目给予营销奖励兑现143.2万元)、授权申请表(显示被委托人包括合同签署生效的授权代表宗某、合同商务条款小签签字人杨某、合同载明的授权联络人***、合同技术条款小签签字人班某)及相应授权委托书等予以佐证。
***以要求中铝国际公司支付绩效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中铝国际公司支付***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3 599 027.14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均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
一审法院认为,***的第二项至第十项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签约奖及效益奖一节,现双方均确认***可享有意大利项目签约奖和效益奖,但对两项奖金的计算方式各执一词。对此法院认为:1.双方均认可意大利项目合同金额为1.025亿美元,中铝国际公司虽主张合同双方口头约定 16 980 520美元为风险预留金,合同有效金额为85 519 480美元,应按此基数计算奖金,但其公司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中铝国际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进而采信***所持采用1.025亿美元为基数计算奖金的主张;2.***主张合同额汇率应按照第一笔款项到账日汇率中间价6.8859计算,中铝国际公司则主张合同额汇率应按照公司惯例即签约日及第一笔款项到账日平均汇率6.82计算,双方均未就各自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鉴于双方约定的绩效奖金根据合同额进行核算,因此合同签订日的汇率是重要的参数,现中铝国际公司主张按照签订日和第一笔款项到账日的汇率均值计算符合公平的原则,故法院以两日的汇率中间价均值6.82275进行计算。3.关于项目停建、缓建情况,中铝国际公司虽主张意大利项目出现停建、缓建,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在***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中铝国际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结合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市场营销考核激励办法(试行)》中所载内容,在收到第一笔预付款或工程款后,预兑现签约奖的40%、效益奖的50%,如工程没有出现停建、缓建等情况,在第一笔奖金兑现后的6个月内再兑现签约奖的40%、效益奖的40%,现双方均认可意大利项目首付款于2019年5月17日到账,首付款到账至本案最后一次开庭,中铝国际公司仅核算签约奖的40%、效益奖的50%缺乏依据,因此应一并核算80%的签约奖及90%的效益奖。4.关于中铝集团协作费,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市场营销考核激励办法(试行)》中所载内容显示此种情况应向中铝集团支付的为内部协作费,虽然金额按照签约奖的20%确定,但已明确内部协作费另行支付,并不能影响到***所主张签约奖的构成。5.关于签约奖中K1取值,《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市场营销考核激励办法(试行)》规定,K1为合同额奖励系数,针对10亿以下的国际项目,计算标准如下:工程施工类为2‰,设计咨询类为14‰,装备制造类为6‰;对于海外EP\EPC类项目可分别计算设计、装备和工程施工K1值,或按照工程施工类整体计算K1值。现中铝国际公司作为制度的制定方未举证证明在何种情况下对K1做出不同取值,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其公司所持K1按照工程施工类取值2‰的主张不予采信,进而对***所持的设计咨询类580万美元的K1取值14‰,装备制造类9670万美元取值6‰的主张予以采信。6.关于效益奖中所涉及的预期利润,***在2019年进行奖金兑现申请及申请仲裁时均按照出口退税金额3350万元人民币主张预期利润,但是本案庭审中***主张当时是妥协,应按照实际利润计算,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实际利润率情况,结合《意大利PortoVesme电解铝厂复产EPS总承包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现金流等指标划归沈阳院(出口退税除外),计入沈阳院绩效考核指标内;项目实现的利润(不含出口退税)100%归沈阳院所有,项目出现亏损(不含出口退税)也相应由沈阳院承担。由此法院确认意大利项目总的效益奖为83.75万元。7.关于***个人奖金所占比例,双方并未约定***个人奖金的具体比例,《中铝国际市场开发部市场营销激励奖金内部分配办法(试行)》中总体分配流程图显示确定可分配奖金额度必须报公司领导批准,且制作奖金分配表后仍需要报公司领导审批,由此可知***个人奖金所占比例由中铝国际公司最终决定,意大利项目是中铝集团介绍给中铝国际公司的项目,中铝国际公司的总裁宗某、市场开发部负责人杨某均给予项目重大支持,现中铝国际公司决定***可分配第一笔签约奖、效益奖总额的31.33%并无不当,故法院参照上述比例一并核算***本次应得奖金。经法院核算,中铝国际公司应支付***80%的签约奖及90%的效益奖共计 2 640 992.41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签约奖、效益奖共计2 640 992.41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中提交了4张交通银行回单,中铝国际公司表示无法核实真实性,二审中认可真实性。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铝国际公司认可***享有意大利项目签约奖及效益奖,双方对***应享有的数额存在争议。对于意大利项目效益奖总奖金额,由于***在2019年奖金兑现申请中计算的数额与中铝国际公司认可的金额一致,本院依法确认效益奖总奖金额为83.75万元。双方对签约奖总额的确认存在较大分歧。用人单位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自主用工权的同时亦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到效益与公平相统一,维护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平等权利,本院秉承上述原则审核在案证据,并结合双方的陈述,对签约奖总额的确认做如下分析判断:双方对于签约奖的计算公式并无异议,但对计算公式中合同额的确认、K1值的选取以及汇率标准,以及是否应当从签约奖中扣除协作费存在重大分歧。1.合同金额。双方均确认意大利项目的合同金额为1.025亿美元。现中铝国际公司上诉主张口头约定的16 980 520美元风险预留金应予扣除,应以合同有效金额85 519
480美元为签约奖核算基数,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认定以合同金额1.025亿美元作为签约奖的核算基数。2.关于K1值。《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市场营销考核激励办法(试行)》规定,K1为合同额奖励系数,针对10亿以下的国际项目,计算标准如下:工程施工类为2‰,设计咨询类为14‰,装备制造类为6‰;对于海外EP\EPC类项目可分别计算设计、装备和工程施工K1值,或按照工程施工类整体计算K1值。***上诉主张应按照设计咨询类及装备制造类分别计算K1值,中铝国际公司则认为应按照工程施工类整体计算K1值。因K1值的选取对于签约奖的最终确认关系重大,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对此本院认为,涉案项目属于海外EP项目,《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市场营销考核激励办法(试行)》中对于海外EP项目K1值的规定是可分别计算或按照工程施工类整体计算。签约奖的最终确定需要用人单位的审批,如有问题,需再商议修改后重新送审,直至完成审批流程。现中铝国际公司认定K1值系2‰,符合相关流程且不与上述激励办法的相关内容相冲突。在此情况下,***未能就其所主张的K1值需分别计算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的主张不予采纳。中铝国际公司作为企业,根据其自身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应具有相应的自主用工权,本院采纳中铝国际公司的主张,确定K1值为2‰。3.关于汇率。***主张的标准是第一笔款项到账日1美元兑换6.8859元人民币,中铝国际公司则认为应依据公司惯例以签约日至第一笔款项到账日期间平均汇率即1美元兑换6.82元人民币为标准。现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己方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签订日至第一笔款项到账日的汇率均值进行换算符合公平原则,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4.关于协作费。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市场营销考核激励办法(试行)》明确该费用另行支付,进入项目成本。该办法中未见协作费需在核算合同金额时扣除,故本院对中铝国际公司上诉主张应予扣除不予支持。中铝国际公司虽主张意大利项目存在停建、缓建的情况,但并未就此举证,本院不予采纳并按照中铝国际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市场营销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规定,一并核算80%的签约奖及90%的效益奖。经核算,***所在市场部营销团队可兑现签约奖数额为1 697
405.36元,效益奖可兑现奖金数额为422 100元。
***本人可兑现奖金的比例分配是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主张作为意大利项目负责人,依据中铝国际公司绩效薪酬制度的规定,其有权分配本部市场开发部唯一派出的项目营销人员总奖金额的70%。在案证据显示,***在意大利项目中确存在大量沟通联络工作,本部与协作单位多名人员均有参与。现中铝国际公司不认可***系该项目负责人,且仅依据现有在案证据,本院无法认定***系有权分配市场部70%奖金的意大利项目负责人,对***的主张不予采纳。鉴于个人应获取奖金分配比例并未在制度中具体规定,同时根据《中铝国际市场开发部市场营销激励奖金内部分配办法(试行)》的规定,奖金分配方案需报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发放,故中铝国际公司对于***应享有的奖金数额有最终决定权。因中铝国际公司曾决定***可分配第一笔奖金总额的31.33%,就涉案可分配的其余奖金,在双方均未提供***可享有比例的情况下,本院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据此,本院核定中铝国际公司向***支付80%签约奖及90%效益奖共计664
041.03元。
***的其他上诉请求均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中铝国际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1571号民事判决;
二、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签约奖、效益奖共计664 041.0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 红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陈立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