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智行众合劳务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0730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智行众合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红光大道协同创新港研发办公楼A座2层A215-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2号旺都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思睿置地有限公司,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4-2-457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智行众合劳务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思睿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