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财保104号
申请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办312国道以北毛村4组园地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05Q6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2号旺都B座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0758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驰通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港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路支行1299××××0701账户内378862.28元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据此,申请人驰通公司应该举证证明被保全的财产权益已经受到非法行为的威胁且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同时,还需证明如果该损害发生,将难以通过其他手段恢复其受损的财产权益,申请人驰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综上,申请人驰通公司此次保全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2414元,申请人驰通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