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02民初449号
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PUHKM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腾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5785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7元(已交),由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