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2民初2266号
原告:云南润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9TNF6B。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青龙河东侧枫桥水郡S2-7幢01室。
法定代表人:付云勇,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公民号码:×××39,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段娅,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57853B。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禄丰市云储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MYR4M2L。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荀志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润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市云储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润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以双方已协议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润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润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69(已交),减半收取19,584.5元,由原告云南润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春华
审判员 李玲红
审判员 普志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宋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