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冠涛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玉林市冠涛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802执2461号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冠涛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南苑街399号(锦泰花园)2幢2-18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由本院另案执行中进行处置。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另案处置中,本案债权可通过参与分配得到部分清偿。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0802执24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迟延履行金,执行到位31365.2元。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媚
审判员***
审判长葛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