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81民初3975号 原告: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东大道土桥电力新村C2组团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032460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7月2日向原告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俞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