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5民初4379号
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304108XJ)。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城西路白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77532757D)。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日升集团象山昌业商砼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