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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2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77532757D。
法定代表人:周金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5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6014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360141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302.12元。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详见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5执2732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