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象山定塘某某沙场与宁波金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3218号

原告:象山定塘***沙场,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渡头村兴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5MA2ELF4D0H(1/1)。

经营者:***,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77532757D。

法定代表人:周一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陈曹正,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象山定塘***沙场(以下简称***沙场)与被告宁波金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御公司)、***、陈曹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被告金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与陈曹正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30日,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沙场申请将诉讼请求由三被告支付货款40470元,并赔偿自起诉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变更为:三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20年11月27日,原告***沙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做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象山定塘***沙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定塘***沙场负担。

审 判 员 王云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叶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