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天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泰某纸业有限公司、泰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491民初2423号
原告:福州天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泰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泰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福州天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泰某纸业有限公司、泰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福州天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天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福州天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