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22民初89号
原告:福州XX公司,福建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某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福州XX公司诉被告锡林郭勒盟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州XX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属自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公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福州XX公司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