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3055号
原告:常州市冠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戴溪街荷花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81号融科珞瑜路95号T2-1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华源禾丰电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9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昌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4幢3层304、3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先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办事处石洋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冠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华源禾丰电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昌丰电力有限公司、武汉先创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冠振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434元,由原告常州市冠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