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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冠振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3055号 原告:常州市冠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戴溪街荷花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81号融科珞瑜路95号T2-1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华源禾丰电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9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昌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4幢3层304、3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先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办事处石洋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冠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华源禾丰电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昌丰电力有限公司、武汉先创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冠振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434元,由原告常州市冠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