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91民初1350号之三
原告江苏万宝瑞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五峰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延中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6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汉族,住义务市国际商贸城H1-22501店面****门**11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宝瑞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延中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延中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宝瑞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延中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