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2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3.3期4-03研发厂房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三区10栋1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