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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5623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