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7001号
原告:武汉某某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
原告武汉某某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由原告武汉某某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