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恒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2民初1587号之一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前进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8TB9W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正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0JM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恒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道鲁磨路306号中建三局**片危房改造项目3栋1**4层(1)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2011759790565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恒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2022年9月6日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66元,减半收取计147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康
书 记 员 佘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