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3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恒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118号光谷时代广场A座1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云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东湖路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33栋1层8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恒昊建设有限公司、武汉云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8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申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