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8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青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车家岭尚城国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恒昊建设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集街老北街,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蜗牛创意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青停车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附**/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中青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恒昊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青停车服务(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7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中青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中青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中青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29元,减半收取9814.5元,由上诉人***、**、武汉中青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