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异75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北座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90367。

法定代表人崔丽梅。

委托代理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富云,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4执6990号。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结案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1、异议人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前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应驳回其执行申请,不应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2、异议人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法院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违法,且由于失信名单痕迹的影响,导致多个项目被扣分而无法顺利中标,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撤销本案结案方式,变更为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纠正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错误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6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4执699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9年3月5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支付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款项115982.80元。2019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9)粤0304执69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为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裁定(2018)粤03民终26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被执行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效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向异议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于2019年3月5日以转账方式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据此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故,异议人要求纠正失信记录,应由执行机构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异议人的该项异议请求并非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王月娥

人民陪审员  刘利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煜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