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26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北座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903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4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4782.8元及律师费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无需向**支付仲裁裁决款项;2、**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一、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4782.8元;二、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元;三、驳回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评析认定如下: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上诉人主张实际与被上诉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并提交《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予以佐证。因该人才证书并未约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考勤管理等内容,该人才证书未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应视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上诉人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另提出已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亦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8月2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4782.8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律师费问题。一审根据劳动者获得的支持比例,判令上诉人负担律师费1200元,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燕
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