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9民初491号
原告:白某某,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吴堡县。
被告: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10号公路大厦B座5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磐宇(靖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白某某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