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6221号
原告:南京邦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广洋村金家圩77号-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创鸿景智能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14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邦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创鸿景智能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邦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邦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邦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计566元,由原告南京邦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