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10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滕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54号1层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75176218T。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滕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滕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北京滕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