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9001民初2102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黄河路东段与208国道交叉口向南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54XGG3E。
法定代表人:郝德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交叉口东北角院内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754359737。
法定代表人:琚加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
被告:***,男,1989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河南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
本院审理中查明,原告将河南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将被告信息书写有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