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下商初字第7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被告山西力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力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