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象山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象执民字第2961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象山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象山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甬象石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象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甬象执民字第29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